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要求将“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主张,虽然未被2001年修订
婚姻法所采纳,但这种观点或思潮,并没有因此而偃旗息鼓,反而呼声越来越高。
我认真查阅了有关资料,在2001年
婚姻法修改前,理论上主张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呼声十分高涨。仅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全国人大民法室王胜明、孙理海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 来看,在讨论
婚姻法修改的过程中,有10多份征求意见中,提出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主张。这些意见既有理论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也有机关、团体、司法部门和地方省市的。而从报刊等舆论来看,呼吁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主张就更多。可以说,在
婚姻法修改前,从民间(相对于官方——立法机构)的角度看,主张修改的意见占上风。正因为如此,当修改后的
婚姻法,没有采纳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的主张时,理论上的遗憾之声,批评、指责之声,不绝于耳。目前,包括
婚姻法理论界的领军人物原婚姻法学会会长巫昌祯教授、现婚姻法学会会长夏吟兰以及
婚姻法方面的权威人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导师杨大文等众多
婚姻法专家,都极力主张将夫妻感情破裂修改为婚姻破裂,并表示一定要坚持,“不轻言放弃”。司法实践部门的有些同志也随声附和。这种主张和意见集中反映在下列著作和论文之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杨大文主编教材《婚姻家庭法》(2001年12月第二版180——182页);巫昌祯教授在《真爱无敌——婚姻的本质及爱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探讨——从杨振宁和翁帆的恋情谈起》的讨论意见(2005-01-15 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的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新规制》(其中由夏吟兰执笔写的“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专题第289-291);夏吟兰《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9月3日);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中外法学》2001年第一期,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对法定离婚标准的再思考》(2004年10月17日《人民法院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律教育网);中南政法大学教授、湖北省民政厅副厅长曹诗权《新婚姻法导论》(中国私法网,2004年6月10日 );李娟《浅析婚姻正当性的法哲学基础》(中国法律教育网);等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民法草案》第六编亲属法第一千七百零五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标准”,所使用的也是“致婚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从理论和舆论的角度来看,目前,主张修改的观点又占了统治地位,甚至几乎形成了一边倒之势。可以说,离婚标准的一场新的生死决战,已经开始。面对强大的理论反扑,是投降?还是反击?目前,理论上几乎是投降的状态。除了廖伯雅同志于2001年5月17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离婚标准保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阐释》一文外,几乎没有看见有什么反击的文章。而廖伯雅同志的文章,只是在阐释刚刚公布的新
婚姻法为什么保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标准的同时,涉及到对一些反对意见的看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反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在理论上只有半边响的声音?也许有人认为,
婚姻法已经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因此而安然自闲,等闲视之。我们认为,这就大错而特错了。民法典的制定正在讨论之中,亲属编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要求修改的呼声,必将影响正在讨论制定过程中的民法典对离婚制度的设计。在亲属编中还能否保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将是一场新的“生死决战”。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完全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如果我们要捍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就必须紧急行动起来,打一场捍卫“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标准”的“保卫战”。真正从理论上澄清,离婚标准到底是使用“夫妻感情破裂”好,还是使用“婚姻破裂”或“夫妻关系破裂”好?我姑且作为一名保卫战的成员,率先打响保卫战的第一枪。这一枪可能不准,没有杀伤力,甚至是空枪。但愿它能够起到呼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