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冷暴力的提法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
由于冷暴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因而,目前对冷暴力的认识和看法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根据目前对所谓冷暴力的不同看法,它在实践中,至少可以造成下列司法混乱:1、混淆与法定暴力的界限。我国理立法上的法定暴力,有其严格的内涵,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如构成法定暴力,就可以成为离婚的条件,并还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而所谓冷暴力是不能产生上述法律后果的。如前述有关学者在评述李某与丈夫王某案例时,就混淆许多法律界限,其中一个错误之一,就是把冷暴力的责任与法定暴力相等同,认为冷暴力也要承担赔偿等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定暴力与所谓冷暴力的界限,有损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2、混淆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的界限。与婚外异性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两种可以离婚的法定理由,与婚外异性同居引起的离婚,还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有的把这些严重违法或夫妻感情不和现象,降格为冷暴力,这必然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使一些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3、混淆与虐待、遗弃的界限。在所谓的冷暴力中,有一些不作为行为实际上是虐待、遗弃行为,如拒不履行夫妻法定义务(拒绝扶养或拒绝给付生活费用等)。对这些行为,也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怎么能用一个冷暴力而取而代之?4、混淆与诽谤、羞辱的界限。有些语言攻击,属于诽谤、侮辱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一定后果的,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冷暴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评判。5、混淆一般夫妻生活准则与法律准则的界限。如双方不说话,属于一般夫妻生活准则调整的范围,怎么能上升为冷暴力?又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对所谓“冷暴力”,如果都把它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就会不适当扩大责任追究范围;如果都不作违法行为处理,又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因而,我们认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就叫什么行为,就定什么性质,按什么法律处理。不能用一个所谓“冷暴力”这样一个非法律概念来取代,从而影响法律评价功能,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误判。
四、冷暴力的提法,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任何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设定,都有一定的目的和意义,解决一定的问题。所谓“冷暴力,实际上就是“冷淡”、“冷漠”或“漠视冷落”。也就是故意“冷淡对方”或“冰冷对方”等。这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冷战形式。我们认为称为“冷战”比较恰当。冷战也可能影响夫妻关系,伤害夫妻感情。但冷战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与暴力相提并论。把他上升到暴力层面,表述为“冷暴力”,除了如前所述的付面效果外,试问冷暴力的提法还能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法律价值?。
一些人之所以要使用“冷暴力”,其目的是想占“暴力”的光,借法律反暴力之手,来达到制止所谓“冷暴力”的目的。而事实上,这一初衷,完全无法达到,反而弄巧成拙。据此,我认为,“家庭冷暴力”的提法应当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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