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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同日娶两妻” 定罪并不缺根据

   2、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的“有配偶”,可以涵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
  重婚系两个以上婚姻关系之重叠或重合,当然包括先后重合和同时重合。因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说的“有配偶”,当然既包括原先已婚者,相对于后之重婚配偶来讲,属于已有配偶者;也应包括同时与数人结婚,有两个以上配偶者,相对于另一个配偶来讲,也属于有配偶者。可见,既是死扣字眼或从字面上来扣,对本案也可以作出符合立法精神和本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
  可见,无论是从重婚罪的基本特征和立法原则来看,还是从刑法的具体条文来看,对“一夫同日娶两妻”以重婚罪处理,都是具有法律根据的,不存在“法律真空”问题。
  第二、事实重婚亦可构成重婚罪
  有的认为,由于陈、叶、戴三人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不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因而他们的婚姻并不被法律所认可,是无效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算是非法同居,因而,也就不存在重婚问题,更不存在犯重婚罪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如前所述,由于他们联名发出了结婚请帖,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尽管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也属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既是在民法(婚姻法)上不被确认有效的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仍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属于事实重婚的,仍然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民法和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不能用民法对婚姻的判断标准作为刑法的定罪标准。民法是从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特有标准,对婚姻效力的确认或认同。欠缺某钟婚姻条件或者被婚姻法所禁止的婚姻,都不会被民法所确认,甚至被宣布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刑法对其确认。恰恰相反,不被民法所确认的婚姻,恰恰就是刑法所要打击的对象。这是由刑法的功能所决定的。如民法认为无效的重婚,就是刑法所要打击的婚姻。事实婚姻也是如此,民法可能不承认其效力,刑法则可能打击或制裁。道理很简单。如果只打击法律重婚,不打击事实重婚,事实重婚将会泛滥成灾,重婚罪将会名存实亡。因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的有关批复明文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是非常正确的。可见,对事实重婚以犯罪处理,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都是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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