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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同日娶两妻” 定罪并不缺根据

“一夫同日娶两妻” 定罪并不缺根据


王礼仁


【关键词】重婚罪 事实婚姻  定罪
【全文】
  “一夫同日娶两妻” 定罪并不缺根据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礼 仁
   据2002年6月3日《法制日报》中的《 司法制度存有漏洞 “一夫同日娶两妻”难定重婚罪》一文介绍:“2001年5月中旬,28岁的广西青年陈世君与26岁的海南姑娘叶海秀、22岁的湖南姑娘戴小美三人联名向亲朋好友发出了结婚请帖。5月16日,三人在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大摆喜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此荒唐事儿在整个东兴市传开了,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而时至今日,广西东兴市司法机关仍无法对此进行干预。面对这一闹剧,许多法律专家、法官和律师也争论得不可开交,而普通群众更是大摇其头但又疑惑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该文作者在介绍上述案情后,分析认为:构成重婚罪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法律婚,然后才谈得上重婚,否则也就无婚可重。并认为,重婚罪属自诉案,叶、戴两女都没有告陈重婚,司法机关以什么名义?如何进行干预都是个问题。据此,该作者认为,对他们三人按重婚罪处理缺乏根据 。同时, 还有一些媒体认为,陈、叶、戴三人是同日同时举办婚礼,若说重婚,谁是“原配”,谁是“重”者?据此认为,没有配偶的人,同时与数人结婚,不能以重婚罪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敢苟同。依笔者之见,上述三人均构成重婚罪。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一夫同日娶两妻”事实性质的界定
  从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中的“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的客观事实现象来看,其性质是事实婚姻。 将这一客观事实的性质界定为事实婚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事实根据 :一是陈、叶、戴三人有夫妻身份角色的期待、自认和互认,即有缔结“婚姻”,形成“三角”夫妻关系的角色认知、期待和主观故意,三人的行为足以证明这一主观故意;二是陈、叶、戴三人有缔结婚姻的公示行为。从三人“联名发结婚请帖”到“大摆喜宴、举办婚礼”,一步步完成了缔结婚姻的行为。由于民间对“结婚仪式”的效力的认同,他们此举显然形成了对“一夫二妻”关系的公示效力。三是陈、叶、戴三人在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身份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在事实上构成“一夫两妻”的“三角”同居关系; 而且基于其“结婚仪式”和公然的“夫妻”同居生活,对当地的群众产生了“事实婚姻”的公示影响,即当地的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婚姻”关系或“夫妻”关系。同时,也使一些具有正义感的普通群众对此“大摇其头但又疑惑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可见,无论是从陈、叶、戴三人三人的主观故意,还是从其客观行为和对社会所产生的公示影响来看,陈、叶、戴三人的行为属于缔结婚姻的行为,产生了缔结婚姻的社会影响效力,但由于三人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应当指出的是,陈、叶、戴三人的行为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不是同居关系。我国虽然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即有条件赋予事实婚以法律婚的效力。但其事实婚不论是否得到有效确认,其事实婚的基本性质不会因此改变。这就如同农民建房一样,只要他按照房屋的构造要求,将房屋建起,不论是否进行产权登记,不论是否违章建筑,不论是否需要拆除,其房屋的性质不会因此改变。婚姻也是一样,只要按照婚姻模式缔结了婚姻,不论是否登记,不论是否有效,不论是否会被撤销,其婚姻性质也不会因此改变。陈、叶、戴三人除了未依法登记外,符合婚姻的全部形式要件,因而,他们是事实婚姻,不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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