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基石
周长铸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阶段的主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作为保障,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落实司法机关的
宪法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好规范、塑造社会秩序的职能,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治 司法机关 制度保障
【全文】
中共第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胡锦涛总书记对和谐社会做了进一步的概括描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近年来在执政理念上的又一进步,为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因而,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大量出现了,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而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对资源的开发同时也意味着对生态的破坏,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来说更是如此,地大物博的说法已不复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就自然要提上日程,提到更为重要的位置。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即人与人的和睦相处,平等相待,协调地生活在社会大家庭之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指人们需要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保持发展。而要确保上述两方面的实现,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人类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有机的统一。要构建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管理方式与之相适应。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这已是被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笔者认为,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