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翔教授将权利冲突的原因归结为三个:中国正在发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原有的、尚未彻底转轨的计划经济的矛盾和冲突;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治和法治尚不完善、
不完备的矛盾和冲突;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和冲突。
如果仅仅存在这样一些原因,那么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权利冲突只是司法中出现的问题之一而已,并不能纳入到作为本体论的权利内涵中来论述。但是,我认为,即便上述原因消除,权利冲突也依然会存在,因为除了外部原因,权利冲突还有其本体原因。前文已论述过,权利是一个关系范畴,作为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中关系的一种,权利因为也必然呈现出纷繁复杂性,各权利之间自其产生之时起就绝对不可能是孑然独立的并集关系,而不可避免的会是交集关系、多重交集关系。因此,利冲突也是权利内涵之一,其具体内容有待研究。
二、权利与权力的一般关系
权利与权力关系密切是不言而喻的,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利与权力关系——而非权利与义务关系——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矛盾。⒂
广义上说,“权力是一方当事人作为权利的拥有者促使受权力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服从前者意志的力量” ⒃,“在各种组织中,掌握某种资源(财富、机会、强力等)的一方把意志强加于受其行为约束的一方,我们有时把这种力量称为权力”。⒄
1、 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
首先,从产生上来看,两者互为渊源。一方面,权力是权利的特殊形态。权利是一种行为自由和选择可能,它的原初形态在每个主体间应当是均衡的。当它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影响下发生流动,这种均衡就被打破了,握有更多自由和选择可能的一方就拥有了权力。另一方面,权利的确认和分配则要依赖于权力。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任何一种选择和自由都需要某种“力”的支持。权力是一种资源的握有,是一种“力”,凭借它才可以为主体获得和维持更多的权利。西谚“强力产生权利”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实。
第二,两者的存在形态相互渗透。权利以某种自由和优先的形式存在,必须依赖权力的支撑。这一点在法律权利中表现得犹为明显。但权力本身表现为权利和职责的双重性,即权利是一种不可抛弃的特殊形态的权利,而权力若要长久地存在,就必须如卢梭所言,“一个最强者,如果不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不把服从转化为义务,他再强也是不足以永远做主人的。” ⒅因为作为长久存在的权力,不得不接受作为权利前提的正当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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