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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的内涵及其与权力的关系

  最后一条但决不是不重要的特征是,权利必须以正当性为前提。权利任何时候都不是只
  从权利主体出发的单极的利益和自由,而是一个内部由主体、客体、义务人联结,国家和/
  或社会其他成员作用的一个综合体。主体何以享有权利?这个问题无法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本身获答,而要求诸社会共同体成员(有时包括国家)的评价,这就是权利的正当性前提。
  “‘正当’是一种关于某种行为的社会性价值判断,它是表示某种行为无论是处于被作、暂时未作、或永久放弃的状态中,都对社会、对他人可能是一种好(善),至少是无害、无恶,以致社会或他人对此行为采取赞同(不反对)、不强求、不允许阻碍的态度” ⑹ 。“与强调‘力’——即强制——的一般权利不同,权利更偏重于‘理’,它的存在与社会中存在的一定价值标准和正义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⑺,套用那个古老的比喻,正当性正如自由这条河流的圩堤,因为它的存在,权利得以生存。⑻
  至此,我们可以尝试给权利下一个一般的定义:权利是指主体为追求或维护利益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受到社会正当性认可的行为自由。当这种权利受到法律和国家承认并保护时就特定化为法律权利。
  2、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之所以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纳入权利内涵的阐述范围,原因在于两者相而生,单独阐述其中的任一个都不能完全撇开另一个。关于权利义务结构上对立统一、功能上互补等一般关系,各类教材、论文中多有论述,⑼这里从略,单就权利、义务何者为本位的问题谈一点浅见。
  我赞同“权利本位说”⑽,但有一个前提,即“就权利本位观实质而言,它是一种价值陈述,它所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而不是或主要不是回答‘是什么’的问题。” ⑾反对论者的观点之所以不能认同,原因即在于此:从权利义务起源、形态上讨论和描述,而非“价值陈述”。而在起源形态上,我认为,权利、义务何者先定,何者后生的问题就像世界上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难于回答。仔细分析反对者的论证过程,我们会发现,从同一个原点(原始生活需要)出发,由权利导向义务或由义务导向权利,事实上都有充足的理由,而不能如反对意见者那样,肯定一条而否定另一条。以惩罚杀人犯为例⑿,我们可以说,杀人犯因为违背了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义务,所以基于这个义务产生的他本人的生命权就产生了被剥夺的理由;也可以说,杀人犯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他人基于权利而产生的义务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获得剥夺杀人犯生命劝的合法性(这种惩罚权由国家代为行使)而就“权利本位说”本身来说,如前所述,是价值陈述,是重点论与两点论的关系,而并没有提出一个所谓的“权利先定,义务后生”的事实命题。⒀
  3、 权利冲突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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