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目前处于转轨时期,法制仍不健全,加之人治思想的惯性,政府或其教育部门行政手段的滥用短期内还难以根除。加人WTO以后,政府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对教育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也要重新界定。政府应更多地为教育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4.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虽然在“人世”前后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仍很欠缺,更不用说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基本法的《
对外贸易法》已不适应“人世”后的形势需要,并且一些规定不符合WTC)的规则要求,修改《
对外贸易法》的呼声非常强烈。应进一步清理明显与WTO规则不一致或与我国已经承诺的条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应该完善司法体制,及时公布所有与贸易有关或可能影响贸易的法律规范,保持司法程序公开、公平、公正,保持法制统一。
5.教育的性质需要立法重新界定我国《
教育法》禁止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至于它的下位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能把民办教育定位为公益性事业,这不符合我国教育服务发展的实践需要。
《办学条例》也把中外合作办学界定为公益性事业,这似乎与商业存在的追逐营利的本质特征不相吻合,也不利于维护教育的平等性与公平性。因为“公益性事业”并不排除盈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如果中外合作办学既享有公益性教育机构的各项优惠待遇,又能获得办学收益,这对其他公益性教育机构而言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教育服务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没有盈利的吸引,实践中如何处理好盈利与投人的关系也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四、我国应对挑战的基本对策
面对“人世”后的各种挑战,我国应结合“人世”承诺,充分利用WT()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正确把握教育开放的节奏与尺度,在坚持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完善教育服务法律制度,按照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和促进发展的方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教育服务业的法制化、产业化、国际化、多元化、现代化、特色化的进程,使我国的教育服务业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