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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

  3.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已成全社会的共识。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框架,确立了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通过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履行“人世”承诺,在教育服务业引人公平竞争机制,理顺政府、学校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依法行政,依法治
  教”的理念,改善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模式。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利用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借助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
  4.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扩大教育服务业对外开放,开拓国际教育市场。既然教育服务是一种贸易,就应当是双向的。我国一些有实力的高等学校也将跨出国门,在境外独立或合作办学。这也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的根本原则。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来华留学生的招收规模,积极向海外拓展教育服务市场。
  5.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促进教育服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国家鼓励有实力的国内教育机构跨出国门,在境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传播中国语言文字,宣传中国文化,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教育真正“面向世界”。
  但是,也应当看到,教育服务业的开放也会给教育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如何有效
  应对这些挑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维护教育主权问题。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具体体现。以中外合作办学为例,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在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资金的同时,西方教育机构也会带来西方的思想和文化影响。尽管《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如何将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落到实处仍然值得研究。此外,如何在吸收国外先进文明成果的同时,保持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也已引起学者的关注。
  2.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我国目前办学主体趋于多样化,除了国家投资举办的教育机构外,还有民办教育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何完善和加强对后两种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引起重视。尽管《办学条例》规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原则,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但由于《办学条例》并未规定外方在合作办学机构占有的投资份额上限,仍有可能出现外方利用多数控制权架空中方代表担任的校长或者损害中方合作教育机构甚至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何在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实践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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