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暂行规定》、《管理办法》和
《暂行管理办法》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明确的规范可供实践遵循。如
《暂行规定》第
30条规定:“合作办学机构的校产,在本机构存续期间,归合作办学机构管理使用,受中国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合作办学机构的财产究竟属于谁所有?无从得知。
三、“入世”后我国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人 W T O给我国教育服务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教育服务业取得长足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也很迅速。随着
《办学条例》和
《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教育服务业重要开放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必将给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活力与动力。
1.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利用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优势,尽快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紧缺的实用型人才。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和国外人力资源竞争格局,我国人才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要解决这一难题,光靠我国现有的教育资源是远远不够的。除了鼓励公民出国留学外,还应该利用教育服务业开放的大好时机,依法引进和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借助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快培养我国急需的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熟悉WTO规则、了解国际惯例、符合行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
2.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投资教育,弥补我国教育投入的不足,开辟新的教育资源。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国家的财政支持力度无法满足社会巨大的教育需求。根据
《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发展,这将有效地吸引海外教育投资流向我国教育服务领域,使教育发展的环境条件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