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

中外合作办学与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


金孝柏


【摘要】中国加入WT()后,教育服务业开放步伐日益加快。作为教育服务业开放重要主体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如何在新时期把握好机遇与挑战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中外合作办学立法与规范角度探讨了“入世”后中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


【关键词】服务贸易; 教育服务; 中外合作办学; 基本对策
【全文】
  随着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教育服务业的开放步伐日益加快。作为我国教育
  服务业开放重要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得到更加迅速的发展。立法机构也正积极稳妥地推进
  教育立法工作,规范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管理,维护国家教育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
  教育质量,维护教育机构举办者和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角度
  探讨“人世”后中国教育服务业的开放问题。
  一、我国“入世”的教育服务承诺
  根据我国签订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水平减让表与教育服务有关的承诺有: (1)在我国举办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2)允许外国企业(包括教育服务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但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对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3)教育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为SO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举办之前,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4)允许WTO成员方自然人人境担任我国境内外资企业高级雇员,在中国居留首期为3年。服务销售人员符合水平减让表条件者允许人境,时间不超过90天。
  我国“人世”的教育服务承诺主要包括:(1)承诺有限开放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和其他教育市场对于小学、初中教育(即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的市场开放没有承诺。(2)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3)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对于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和培训和国内教育机构接受其他成员国来华留学生没有限制。(4)在教育服务的商业存在方面,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我国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市场准人上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5)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到中国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聘用或邀请,可以到中国提供教育服务,但必须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