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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十六):艾滋病立法应当重点突出

中国立法评述(十六):艾滋病立法应当重点突出


胡健


【关键词】艾滋病立法
【全文】
  “文明,不仅体现在经济繁荣,国民富庶,还在社会秩序及对待边缘化族群或者说弱势人群的态度。”
  ——题记
  今天是第十八个“世界艾滋病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世界各国都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表达人类共同迎接挑战、抗击艾滋的坚强决心。不同国籍、民族和种族的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其快速流行蔓延的趋势,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强调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承诺、共同参与,因此,继续推进统一的艾滋病立法,有利于进一步遏制爱滋的蔓延,履行政府庄严的承诺。
  自从1985年艾滋病传入我国以来,我国颁布了许多涉及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据统计有三百多件,另外还有18个省、直辖市和大城市制定了艾滋病防治或与此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是由于一方面缺少效力更高的艾滋病防治专门法律,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又存在相互矛盾、彼此抵触的地方,致使艾滋病防治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制保障。2005年10月27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表示,《艾滋病防治条例》有望在年底出台。统一的艾滋病立法被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践行承诺的勇气和决心,而且反映了全社会高度关注艾滋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的高度热情。统一的艾滋病立法涉及面广,既要将政府防治爱滋病的政策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又与感染者和患者的权益保护、保障制度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刑事政策的调整等问题紧密相连。“一口吃不成胖子”,《艾滋病防治条例》出台在即,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现实,统一的艾滋病立法必须突出重点,直对中心。
  消除歧视应当成为艾滋病立法的核心问题。卫生部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对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和艾滋病普遍存在着恐惧心理。源于艾滋病的不可治愈性和高致死率的恐惧,加上对艾滋病的误解甚至是无知,直接引发了歧视。尽管艾滋病知识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很多社会公众至今仍然把艾滋病与吸毒、性乱、同性恋等行为相联系。歧视存在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情的冷漠和心态的失衡,不仅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宪法基本权利的侵犯,而且极易导致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放弃寻求治疗和继续生活的希望,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心态和报复心理。政府和社会投入再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要存在歧视,艾滋病防治的成效就会被大打折扣。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社会必须营造没有歧视尤其是制度歧视、充满关怀尤其是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因为歧视造成的社会矛盾甚为广泛,对人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隐患,会让我们一切的努力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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