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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十四):公布法律草案:期待之后的等待

中国立法评述(十四):公布法律草案:期待之后的等待


胡健


【关键词】公布物权法草案
【全文】
  2005年7月1日,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决定将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当这部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法草案被褪去了神秘的外衣和笼罩的光环,真真切切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内心中充满了久违的期待和希望:对于这样一部关系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有太多的话语需要倾听,有太多的诉求需要表达;书信也好,电邮也罢,我们需要把握宝贵的机会,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其实这并非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法律草案。建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曾向社会公布过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草案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香港基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等11部重要法律草案。上海、北京等地方也公布过几十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公布法律草案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被予以确认,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不仅有利于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更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扩权的冲动,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的民主和透明,无疑是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但“公布法律草案”,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一小步,欢欣鼓舞的同时,还应保持必要的清醒:
  首先,法律草案不能“挑”着公布。截止公布物权法草案,目前立法过程中公布法律草案的比例只有1%左右,无疑是偏低的。公布什么法律草案,何时公布法律草案,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标准。比如有的法律在二审时公布草案,有的法律在三审时才公布草案;行政诉讼法可以公布法律草案,同样重要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为什么没有公布呢?因此,有必要防止“挑”着公布法律草案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通过制度的约束建立长效的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尤其是涉及部门利益的法律,最晚在二审前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既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代议制民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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