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评述(十一):把行政垄断反得更彻底一些
胡健
【关键词】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
【全文】
10月28日,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已经完成。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等,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有论者认为(2004年11月2日《新京报》评论版《行政垄断不宜由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不宜由《反垄断法》规定,一是借鉴反垄断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把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体限定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在适用对象上排除行政垄断;二是把消除行政垄断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职能转变上,用体制的改革而非法制的革新彻底清除行政垄断。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行政垄断不仅要在反垄断法中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制,而且要抓住《反垄断法》送交审议的契机,把行政垄断反得更彻底一些!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都采取了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反垄断政策,究其原因,是因为反垄断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息息相关。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会趋向于垄断,因为竞争者是为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竞争,而垄断则能使竞争者有效地实现这个目标。通过竞争占据部分市场,就实现了有限垄断;完全占据市场,就成了独家垄断。但是,垄断过甚又会反过来限止竞争的开展,阻碍科技的进步,阻碍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价格,从而损害公共福利。因此,反垄断法的发展直接受制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垄断的限制程度和限制范围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态势密切相关,我们决不能坐而论道,自说自画,一厢情愿。
反垄断法的起草的确需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但我们更要立足中国的国情,站在中国的土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的反垄断的现实是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或多或少的体会:手机通讯价格居高不下,航空服务晚点频繁,油价确定过程不清不楚,一个城市只有一种牌子的汽车,这样的现象可能并不少见,需要追问的是:这背后隐藏了什么的“秘密”?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垄断。垄断通常被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相对于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由于以强有力的国家公权力为依托,其顽固性和破坏性更甚,其实质就是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凭借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对市民社会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限制,使公权力和私权利都背离了原有的法律运行轨道和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律,从而破坏整个社会协调有序的发展,阻碍经济的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