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深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趋于减少,当事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而公证证明的事项,依法具有优先的证明效力和相应的强制执行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境下,无疑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纷争和讼累,逐步构建和谐的社会。
社会诚信建设,既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发展新的动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一个没有信用的社会必然带来一个交易成本昂贵的市场,一个没有效率缺乏活力的市场;而公证维护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的独特功能,正是这个社会和市场的润滑剂,也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
然而,公证,这个起源于古罗马,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古老制度,自从民国时期引入中国,就一直有些“水土不服”,其功能的发挥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或许是期望越高,失望也越多,在这个崇尚法治,呼吁诚信的时代,公证尴尬的处境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公证的效力,审视问题背后的公证制度,寻找公证的制度性“瓶颈”。
首先是立法的滞后。现行规范公证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颁布的《
公证暂行条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
公证暂行条例》设计的制度框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需要,行政化的公证体制、偏低的行业准入条件、公证范围的规定不明、办证程序和规则的不完善、公证责任的缺位,不仅影响了公证的质量和公信力,也束缚了公证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一些地方的公证服务秩序比较混乱,
违规支付回扣和协办费、压价抢揽证源、乱设办证点、公证助理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证、擅自超越业务范围办证,极个别公证人员违法办证。这些问题的背后正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公证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因为公证机关被赋予了司法证明权;持有公共权力的机构一旦“市场化”而成为市场的“主体”,就偏离了中立的轨道,背离了公正的底线,势必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进行“权力寻租”和“权利交换”。公证人员上门“承揽”公证业务,靠关系、靠联络感情来维系业务,公证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正是利益驱动之下所产生的公证行业诸多的怪现象。
再次是责任机制的缺位。任何一个合法的行业中,总避免不了产生一些不和谐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