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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九):期待公证立法破解公证的制度性“瓶颈”

中国立法评述(九):期待公证立法破解公证的制度性“瓶颈”


胡健


【关键词】公证法
【全文】
  12 月21 日上午,在西安“宝马彩票案”抽奖现场担负公证任务的公证员董萍涉嫌玩忽
  职守一案开庭审理。
  12 月24 日,四川省公证员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公证员康汝伦严重警告惩戒,这是
  四川省第一次惩戒公证员。
  12 月25 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走进了新的时代。
  2004年的岁末,这几条热点新闻再一次把公众的眼球集中到了“公证”上。2004年,在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一年:“宝马彩票案”的黑幕层层揭晓,我们在反思彩票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公证不公”感同身受;郑州“撬门公证”案,让所有的人大跌眼镜,郑州某公证处对撬门砸锁封存财物的行为进行了现场的“公证”,让公众看清了利益的驱动对公证行业的伤害;“性爱公证”、“处女公证”、“嫖娼公证”,荒谬的公证一个个浮出水面,一次次拷问公证员的良知和素养,也引发我们反思公证市场化所带来的苦果;当然也有好消息,2004年3月14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以表决形式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入盟,中国公证从此融入了国际大家庭;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正式进入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中国公证有望在2005年正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为什么我们会对公证给予高度的关注,寄予如此的厚望?因为公证是一个社会诚信的表征,是一个国家预防纠纷的制度;是减少市场交易风险的手段,更是降低权利救济成本的依靠。国际拉丁联盟的一位高级官员称“多设一个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诚哉斯言!公证制度的预防性措施和对民商事活动的适度干预,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化解交易风险,降低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无疑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尤其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公证更是必不可少:
  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体制,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尽量较少地对微观经济尤其是具体民商事活动的干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活动管理中的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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