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评述(八):期待司法鉴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胡健
【关键词】司法鉴定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发生的一起离奇的司法鉴定战中,围绕一份书证的真假,两级公安机关鉴定说真,三级检察机关鉴定说假,万不得已,法庭对5份鉴定结论全部抛开,一律不予采信。
湖北省新洲县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历经三年官司、四次审判、五次法医鉴定,鉴定结论由“重伤”到“轻伤(重型)”,再由“轻伤”到“轻微伤”,最后到“无伤”。难怪媒体要以《法医鉴定怎能变戏法》为题进行报道。
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五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作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诸如此类的“鉴定大战”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在一些诉讼活动中,不少人已经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上升为打官司就是打鉴定,从而挖空心思拿到与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于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是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接踵而至。在这一现象的背后,是事实真相遭到扭曲,社会资源浪费,当事人诉累增加。司法鉴定本应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然而当前有“鉴”不定的混乱局面已经使其行业公信力下降,同时也造成当事人缠诉、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为某些腐败的暗箱操作制造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为什么司法鉴定会出现如此之多的问题呢?
司法鉴定“先天不足”,司法鉴定机构附属于司法机关,影响鉴定的公正性。公、检、法等机关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侦自鉴,违背了司法鉴定最根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行政色彩浓厚,制约了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司法公正,在程序上也难以形成隔离带。程序不公正极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另外,鉴定机构、人员、经费受制于所在司法机关,由于人为情感因素,难以避免来自本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的干扰。鉴定人员总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本机关及其人员的意见,为迎合本机关办案人员的需要而歪曲鉴定结论。同时,也容易造成办案人员过于轻信鉴定结论而不仔细审查判别。鉴定机构的从属性不利于发现客观事实。
司法鉴定后天的“发育不良”,影响司法的效率。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导致人、财、物分散,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被分割,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重复,往往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案件同时出现五六份鉴定意见书。当事人劳民伤财,为鉴而累。法官面对如此多的鉴定结论也无所适从,难以审查判断,必要时又委托再鉴定。重复鉴定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也直接影响着诉讼追求的效益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司法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容易滋生腐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亦规定对违法违规的鉴定人员进行错案追究。但这些规定往往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给极少数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规避而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暗箱操作带来方便。司法鉴定的客观是司法公正的源头,污染了源头的河流,又怎么会水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