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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七):期待设立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和阳光化

中国立法评述(七):期待设立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和阳光化


胡健


【关键词】公务员工资
【全文】
  2004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设定成为审议中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也对公务员工资标准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标准并不统一,各地执行各地的政策;即使对于许多省市已经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如“阳光工资”等,也缺乏统一的规范。从纵向上看,中央与地方公务员的工资存在较大落差,即使是同样在京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与北京市公务员,其收入也有较大差别;从横向上看,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也存在不平衡,一般而言,北方低于南方,西部少于东部;即使是同一地方的不同部门,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也是不尽统一。
  “民以食为天”,公务员亦然,工资标准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庭而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对地域发展的平衡,人才合理的流动,廉政建设的深化,和谐社会的建构同样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规范、科学、合理和阳光地设定公务员工资标准,是当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法(草案)》的所寄予的厚望。
   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程序规范化。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程序的核心应当是有谁来设定,如何来设定。公务员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国家的委托,所领取的工资来自于各行各业的自然人和法人缴纳的税款;因此,公务员如果自己给自己设定工资标准,无异于未经许可从他人的口袋里掏钱。但是,如果让全体公民作为“雇主”来共同决定公务员工资标准,则缺乏效率,客观上也不现实;那么,由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确定公务员工资标准,就比较合理,客观上也具有可操作性。即本年度各级公务员工资标准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后,才能开始执行和实施;如果当年出现特殊情况有变动的必要,也须得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同意。
  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方式科学化。《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这一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标准过于原则,同时没有具体设定方式的支撑,也缺乏可操作性。美国1978年《公务员制度改革法》确定,“人事管理局、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和劳工部每年对全国各地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进行深入的调查,然后把调查结果拿来同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并据此向国会及总统提出调整公务员工资的建议,经国会批准,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实施,从而确保中、低级公务员的工资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的雇员的工资大体相等。”日本《国家公务员法》也确定了公务员工资官民平衡、适应物价变动、定期提薪和综合工资的原则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经验,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不仅在原则上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紧密相连,在具体操作方式上也要与GDP、物价指数、恩格尔系数等经济指数挂钩,这种设定方式不仅保证了公务员工资标准的稳定性,也考虑到了与时俱进调整工资标准的必要性,比较科学也能够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因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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