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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再次,立法听证“怎么听”?立法听证的规则、程序和过程必须公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立法听证的规则和程序的公开意味着,程序的屏障效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排除听证人的恣意、任性和偏执,使听证过程实现良性运转,彰显出“看得见的正义”。立法听证是一种更加公开的民主立法程序,听证会与座谈会、论证会相比,过程应当更加公开和透明。听证会议是立法听证的实质性阶段,听证会议的全程公开,对于引导公众更广泛地参与立法活动,使立法听证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怎么听”的关键还在于立法听证的过程公开。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就是“立法听证过程四个公开”,一是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旁听人出席听证会;二是邀请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法制机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出席会议;三是对媒体采访报道一律公开;四是对媒体不作报道内容、方式上的要求和限制。透明的听证规则和程序、公开的听证过程,不仅使得听证陈述人表达得更加清楚,听证人听取得更加充分,而且使得整个立法听证过程处全面展示在社会公众的面前,从而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最后,立法听证听了之后怎么办?这是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很多立法听证会受到非议的原因,也是防止“听了白听”、“听而不证”的关键环节。实践中,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各地都制作了听证报告书,并印发常委会会议,有的地方将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听证陈述人反馈,听证陈述人的意见部分被采纳,但是也有很多地方,听证意见采纳与否取决于立法工作人员,并不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听证意见的说理性和公开性。一是对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认真归纳,尤其是反对意见,应当予以重点对待,合理的要予以充分采纳,未采纳的,给予书面答复,阐明理由。有的省市在修改法规时,对听证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凡吸收了的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对重要的听证意见没有吸收的也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这些做法可以增强立法听证结果的说理化,从而维护了听证制度的民主性。二是加强立法听证意见的公开性,可以尝试将听证报告通过媒体公示或置于公众易于领取的地方,扩大知情范围,促进听证制度的规范化。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尚未召开之前,听证组织机构就明确提出,听证结果将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听证会结束后,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将根据听证会记录,整理出全面反映听证会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参阅材料,印发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本次听证会上的意见,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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