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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却存在不小的差距。原定于2005年9月7日上午公开举行的《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经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尽管这只是极个别的例子,但很多“顺利”、“胜利”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同样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理想与现实之间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大的差距呢?
  第一,立法听证在定位上过于政治化,过分追求立法听证的形式意义,偏重政治宣传的需要。立法听证被视为政治性的演示活动,象征意义超过了实质意义。
  第二,立法听证尚未能实现制度化和经常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方式之一,是可选择的,是否举行听证会可由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自行决定。由于缺乏谋求立法听证常态化的动力,目前多次举办听证会的,还只限于少数地方,一些地方至今尚未举行过听证会。
  第三,多数听证会缺乏不同观点的交锋以及陈述人之间辩论的环节。立法听证是一种有不同意见辩论的立法程序,必须安排不同意见的人参加,而且支持与反对者应有同等的权利陈述意见,从而会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使立法机关能更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立法听证意见处理的说理性和公开性不高。立法听证结束后,一般要制作听证报告,但实际中存在的问题是,听证意见采纳与否经常取决于立法工作人员,并不向听证参加人说明理由。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直接导致立法听证陷入了 “为了听证而听证” 、“只听不证”的泥沼,使得公众参与的热情和信任度降低,不仅不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的时候甚至适得其反。如何才能走出“为了听证而听证”、“只听不证”的泥沼呢?
  首先,立法听证“听什么”?很多地方的听证会的内容较为宽泛,缺乏针对性。对听证内容不作限定,笼统对草案听取意见,使得一些争议较大的焦点性、关键性问题无法得到深入论证,难以保证听证会取得实效。因此,要想立法听证会取得好的效果,需要恰当准确地提炼出具有可辩性的听证议题,同时事前公开,引起社会各方面尤其事利益相关人的高度关注,并作好相应的陈述准备。本次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之所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在于选准了题目,即“听什么”,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问题,不仅涉及到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合理调节,而且关系到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个人利益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它在任何国家都是政策选择和立法调整的难题,相关立法的制定和审议也必然意味着一个极其复杂和困难的博弈、权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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