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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立法听证有助于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立法是权力资源和权利资源的配置过程,对这样重大的事情,旧时代的统治者是不允许也不希望一般社会主体或普通公众参与的,甚至宣扬“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给立法蒙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这就逐渐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以至于中国的社会主体特别是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通常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兴趣。现在通过立法听证,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就有了这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决策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机会,这无疑是对思维定势彻底地改造。中国的社会主体,包括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乃至更大范围的参政议政,自然会逐渐生发兴趣、热情和积极性。
  立法听证不仅是一个民意征集和表达的过程,还是一所民主的学校,可以为社会培训出大批成熟的公民。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周旺生教授所说:“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范围。” 听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教育的课堂,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演练,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听证这个课堂、这种演练和这个途径,公民可以学会对政治的有序参与;学会在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进行合法的诉求;学会在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具体、有效、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民主固然是一种生活,但要进入和适应这种生活方式,公民需要学习和训练并逐渐养成必备的民主习惯。在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普通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公民,直接获得民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一个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环境的大国的要求相比,是比较少的,现在有了立法听证这种制度民主,正可以在这方面弥补我们的或缺。不可否认,一个有形的立法听证会,规模不可能很大,但是立法听证的示范意义是巨大的,它所带动的各种媒体所汇集、传播的舆论,也成为事实存在的无形的“听证会”,吸引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为公民的民主训练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生动的演示。
  走出“为了听证而听证”、“只听不证”的泥沼
  “听证”本身追求和体现的是一种程序的正义,作为“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立法听证这种民主程序在目前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特别有利于均衡各方的利益,把不同利益诉求引发的争执和冲突框定在可调控的范围内,在既定的原则下解决问题,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所以,立法听证不仅仅是一个民意的征集和表达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利益各方在公开、透明的民主程序中进行碰撞和协调,以求其利益诉求最后在法律中得到平衡体现的过程。公平和正义,就是在这种老百姓看得见的形式中实现的。在这里,立法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革,通过立法听证,尤其彰显出权力机关的运作更加公开、公正,完全契合当前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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