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评述(六):立法听证热之后的“冷思考”
胡健
【关键词】立法听证
【全文】
2005年9月27日,北京一个普通的秋日,却注定要写入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编年史。是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开了中国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听证的先河。这昭示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致力于立法科学化与民主化的一次重大探索,拓展了参与途径、完善了表达程序、提升了民主程度,标志着我国民主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民主,是指立法机构在制定或通过涉及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借助某种程序性的形式,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依据或参考的制度形式与实践。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立法听证是实践人民主权原则,保障立法符合民意,维护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制度。
对国人来说,立法听证并不陌生。早在1999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曾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这是我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尽管在当时还仅仅是地方立法实践之中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2005年3月15日,立法听证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
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此后,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对39件地方性法规草案举行了38次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的内容涵盖了市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拆迁征用、校园伤害赔偿和见义勇为等诸多方面。由此可见,立法听证在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已经普遍开展起来。然而,一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就全国性立法举行过立法听证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就个税法举行听证会,不仅拓展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彰显了立法民主的价值,而且有利于总结近年来各地方立法听证的实践经验,从而发现问题,寻求对策,推动立法听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公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历来为我党所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历来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成功的经验和法宝之一。但在以往的立法过程中,群众路线的方针未能制度化,使得公民的参与和影响对立法来说是间接和有限的,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立法的民意基础。
立法听证的核心价值,正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种参与不仅能够突破立法中原有的一些体制内封闭运行的弊端,克服部门倾向与部门利益对立法的不良影响,提升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而且符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
宪法原则,同时极大地拓展了法律的可信与权威:公民更愿意把自己亲身参与制定的法律,当成“我的法”,而不仅仅是“管我的法”,从而以当家作主的心态对法律更加自觉地遵从和维护。由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法律的制定广泛吸收了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不再被少数精英分子尤其是法学精英所垄断,法律的民意基础将会大大提高,法律的执行成本和普及宣传的成本将会大大降低。由于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法律真正成为公民普遍意志的反映,执政者的权力受到了广泛约束,执法者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将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