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分析,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不服从”作出了这样的处理:首先,
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之服从是在上级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合法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法第
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义务。第五十三条将原草案中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规定,修改为: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二,
公务员法增加了有关公务员如何对待错误及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立法赋予了公务员相对不服从的权利,同时还必须相应地保障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公务员不会受到来自上级的不利对待,防止“秋后算帐”:
公务员法第
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同时
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事项不服的,还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当公务员因为维护法律而对领导的违法命令或决定说“不”时,如果领导对其“秋后算账”,公务员完全可以通过申诉和控告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法对公务员的不服从予以事后保障,有利于公务员免除后顾之忧,有理有据地行使“不服从”的权利。
公务员法第
五十三条注定会因其直面传统和弊端的勇气和敢于革新、善于创新的努力而被载入中国立法史册,不仅明确了“公务员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法理基础,而且对不服从的范围、方式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开创性的规定,尤为关键的还在于从立法技术上给不服从的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救济的手段。我们期待着
公务员法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官本位”的色彩渐渐淡化,“法本位”的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公务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一个期待:公务员工资设立标准的规范、科学、合理和阳光
2004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
公务员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设定成为审议中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也对公务员工资标准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公务员法》二审即获高票通过。而被广泛关注的公务员工资设定标准,则被浓缩在了《
公务员法》的第
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纸面上的原则如何细化为实践中的标准,既有待于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的配套,更有待于社会各界包括公务员自身对公务员工资设立标准的深入探讨和思考。
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标准并不统一,各地执行各地的政策;即使对于许多省市已经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如“阳光工资”等,也缺乏统一的规范。从纵向上看,中央与地方公务员的工资存在较大落差,即使是同样在京工作的国家公务员与北京市公务员,其收入也有较大差别;从横向上看,各地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也存在不平衡,一般而言,北方低于南方,西部少于东部;即使是同一地方的不同部门,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也是不尽统一。
“民以食为天”,公务员亦然,工资标准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庭而言,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公务员工资标准设定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此,对地域发展的平衡,人才合理的流动,廉政建设的深化,和谐社会的建构同样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规范、科学、合理和阳光地设定公务员工资标准,是当前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社会各界对《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所寄予的厚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