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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五):“吏治”革新:《公务员法》解读

中国立法评述(五):“吏治”革新:《公务员法》解读


胡健


【关键词】公务员法
【全文】
  解读《公务员法
  从“干部”到“公务员”:从“身份”到“契约”
  现阶段,政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处于不可动摇的中心地位;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经济、社会乃至国家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政府,必定是政府职能有限的政府,政府行为依法运作的政府,政府权力多中心配置的政府,政府决策高度民主的政府,政务信息高度透明的政府,自然也是拥有一个精明强干、士气高昂的公务员队伍的政府。而这一切,都有赖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1997年世界银行在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就曾指出:“无论是制定政策、提供服务还是管理合同,有效政府的生命力都在与公务员的精明强干和积极主动。”
  人事制度同样也是我国的核心制度。1949年建国直至公务员体制初步建立,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其中还部分借鉴了前苏联的干部管理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的特定时期,这套人事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这套打上了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的人事制度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也逐渐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了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历经近10年的研究和试点,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至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初步建立了起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十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推行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正如人事部部长张柏林所总结:“管理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激励机制开始运行”;“奖励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出口初步畅通”;“培训开始进入轨道”;“廉政约束机制发挥作用”;“公务员权利有了保障”。纵观我国建国以来的人事制度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变了名称,即把“干部”换成了“公务员”;而究其实质,则是理念的更新和进步,推动国家公职人员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干部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实是一种“身份”制度,把整个社会分成两种人,一种是干部,处于治人者的位置;一种是群众,处于治于人者的位置。一个人一旦取得干部身份,就拥有了与这一身份相关的名誉、地位和福利待遇。“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这一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也充分表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尊奉的信条,但是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往往曲解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角色,也导致部分公职人员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误区,并往往以“父母官”自居,背离了“服务”的初衷。我们党对此同样有着深刻的认识,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提出,“国家干部”这个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
  如果说干部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人治”的色彩;那么改革开放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就必然要求人事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抛弃“人治”的理念,呼唤“法治”的精神,实现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契约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表达,本身是一种民主秩序,预示着一个社会的民主化和自由进行度,“契约不仅仅是从事市场交换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于创造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权力结构”。成熟的市场经济呼唤契约精神,需要的是“公务员”而不是“干部”!
  国家公职人员同社会其他职业一样,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没有地位上的高低之分,更不存在职业上的贵贱之别。如果需要有所区分的话,那么只有委托主体的不同。职业经理人接受的是“资本”的委托,其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殖,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益;蓝领工人接受的是“资本运营者”的委托,其任务是提供必要的技术劳动和经验支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生存所必需的报酬。而国家公职人员呢?接受的则是全社会的委托,也可以说是接受全民的委托,所形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而非身份关系。公民为了提高社会发展的效率,获得更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因而需要通过国家“雇佣”必要的“公仆”,为自己服务,从而享受社会分工和社会进步带来的便捷和舒畅;而相应地,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诚实、勤恳的工作,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社会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合理的报酬,当然这笔报酬是由其委托主体所支付的,即从公民缴纳的税款中通过财政的形式予以支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核心就是平等,只有所有市场主体都实现了真正的平等,才会有和谐、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存在。国家公职人员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正是平等精神的充分体现,也有利于破除传统的特权思想和做官误区:“身份”意味特权,“契约”意味着平等;“身份”重索取轻付出,“契约”重在相互平衡。同时,“身份”也意味着只有权利和权力而没有义务,从事公务行为不承担相应责任;而“契约”则要求公民的私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平衡,公务人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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