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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四):2005年国家立法“重头戏”

  从立法目的上看,一方面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特别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进一步规范警察权的行使。
  违法行为矫治法:重新审视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创建以来,先后教育改造了几百万违法人员,对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劳动教养对象和范围不断突破原有规定,限制劳动教养对象人身自由的时间较长,甚至超过了某些犯罪的刑罚期限,决定程序由公安机关一家审批、缺少制约,管理方式和监狱没有区别开来等问题日益突出,急需解决。
  同时,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的履约义务,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加快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进程,从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审批方式、期限、执行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并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经济大宪章”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此后,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法规。比较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价格法和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尽管有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法,因此在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和禁止行政垄断等方面无法充分发挥规制的功能。
  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已经有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一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制度已经被打破;二是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三是国有企业享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主权,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四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经济已经完全融入国际经济。这就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企业破产法:市场经济完善的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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