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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评述(一):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推动公民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

中国立法评述(一):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推动公民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


胡健


【关键词】选举法、地方组织法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选举法是关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和罢免制度的重要法律;地方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制度的重要法律。尽管两部法律此次修改的条文并不多,但却是循序渐进、稳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立法措施。
  1995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后,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经验,对选举制度、政权制度的与时俱进提出了新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必须对相应的内容做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本次两法修改是对实践证明成熟的、达成共识的进行修改,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不改;总之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 恢复“预选”:避免“黑箱操作”,保障选民提名权
  1979年重新修订1953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但是根据各地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发现,原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程序的规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缺乏可操作的刚性程序,没有严格程序约束的“酝酿”很难做到阳光操作,容易导致“暗箱作业”。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对预选做出明确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增加“预选”规定,让不同渠道提出的候选人完全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通过预选进入下一轮正式选举。预选重新引入直接选举,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真正保障广大选民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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