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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研究资料(六)日本破产法律制度

  三、日本倒产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更生法
  在运用公权力处理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方面,日本的公司更生法虽然与破产法、和解法相并列,但其产生却比较晚。1922年4月25日,日本同时颁布了破产法与和解法,公司更生法问世则是30年后的1952年6月7日。当时的日本正处于战败后的混乱状态,就业压力沉重,金融秩序混乱,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处于转型期。在这个背景下,日本不得不改革破产法和和解法,并酝酿制定公司更生法,从而使得困境企业顺利度过特殊经济环境带来的暂时困难,免于破产,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日本公司更生法由11章、295条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该法的目的、更生程序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更生事件的管辖、上诉、公告、传讯、立案等。
  第二章是对如何进入更生程序的有关规定,包括更生的申请程序、申请书必须记载的内容、预交手续费的标准、对申请的调查、申请的驳回、财产的保全与保全管理人、处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的调回、监查员的职责、更生程序的公告和通知、有关文件的管理与提供、进入更生程序的公司的行为、法院的处置权、鉴定与监督等。
  第三章是对财务管理人和调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包括人员的选任与辞退、财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调查过程中的取证、鉴定与监督等。
  第四章是对更生债权人、更生担保权人和股东的有关规定,包括更生债权的定义、公司与其业务对方公司的双边合同、进入更生程序后的公司收付支票等各种票据的办法、租赁契约、对偿还更生债权的规定(原则上禁止)、将来求偿权、雇员退职津贴索要权、更生债权人、更生担保权人以及股东的权利、对有争议的更生债权和更生担保债权的诉讼及其受理等。
  第五章是对关系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包括会议日期、会议目的的确定和通知办法、法院对会议的指导、决议权的确认、行使或代理行使办法、排除不正当决议者等。
  第六章是有关更生程序开始后的程序问题,包括对公司业务、财产以及邮件的管理办法,评估财产价额,编制财产目录和借贷帐目表,整理其他有关文件,财产管理人提出调查报告,聘请法律顾问,召集第一次关系人会议(法院就公司更生问题听取各方面意见),编制和提出更生计划方案,将更生计划方案提交关系人会议讨论,就公司更生计划方案听取工会、主管行政厅等方面的意见,修改更生计划,再次召集关系人会议,议定更生计划方案,共益债权的偿付办法等。
  第七章是有关更生计划条款的规定,包括更生计划必须包括的内容,债权人在制定更生计划中的权利,确定公司偿付债务的期限,明确担保人和担保权的内容,对以发行股票和公司债作为筹措更生资金的规定,对各种更生方式的规定(委托经营,更换董事,并入其他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建立新公司等),有关选任董事的规定,对同等性质的债权人实行平等对待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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