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德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德国现行破产法除了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一般破产原因之外,对于公司法人,又增加了“债务超过”(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作为条件。德国现行破产法第17条规定:“(1)无力偿债是开始破产程序的一般原因。(2)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视为无力偿债。债务人已停止支付的,一般应推定为无力偿债。”该法第19条又规定:“(1)债务超过也是公司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2)债务人拥有的资产不足偿付其现有债务的,即存在债务超过。”换而言之,德国新破产法中,破产原因有两个,无力偿债、濒临无力偿债合债务超过。无力偿债及濒临无力偿债者着重的是现金流标准,而债务超过则着重资产负债表标准,两者结合构成德国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五、德国现行破产法的破产程序
(一)自然人破产程序
德国现行破产法对自然人破产者提出的并不复杂的破产案件,规定了一个特殊的费用低廉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债务人必须在破产方案的基础上正式要求与债权人庭外和解。如果和解失败,债务人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破产还债程序。债务人破产还债请求书中还必须包括一个原有的或新制定的解决债务的方案。破产法院将这一方案转交给债权人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如果在法院指导下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则需要进入第三步骤,即简化的破产程序。这一程序要比正常破产程序简单得多,主要是因为没有报告会,只有一个听证会。另外该程序中受托人法律上的权限也较小,而非全权受托人。
德国现行破产法还为自然人破产专门设计了用于破产预防的自行管理(eigenverwaltung)制度。自行破产管理制度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不任命破产管理人,而任命破产监督人,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把企业管理处分权委托破产债务人行使的破产预防制度。只有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同意,且破产法院认定自行管理不会导致程序的拖延或其他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况发生,可以在破产宣告裁定中命令债务人自行管理。自行管理虽然经过破产法院认可,但并不废止破产程序本身。自行管理程序与一般破产程序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债务人的管理处分权不由破产管理人而由债务人继续行使。对于发布的自行管理的命令,债务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债权人会议申请撤销或者别除优先权人以及破产债权人申请撤销(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提交丧失自行管理前提条件的证明,法院在作出裁判前还应当向债务人听证,才能作出撤销的命令。监督人在自行管理程序中不仅享有监督权,还享有具体管理权。如不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债务人征得监督人的同意可以进行清偿。属于企业正常经营的债务,监督人反对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实施对破产程序有特别意义的法律行为,应取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意。债务人应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债权人清单交监督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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