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新破产法统一了传统的破产法和破产和解法;单一的破产处理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同时,该法还设立了消费者破产程序。对于破产企业的重整再建,参照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但与美国破产法相比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做法。为了让破产企业进行再建,扩大了保全处分的效力,在宣告破产程序开始前设立保全管理人制度。德国破产法还以民法上的担保物权为基础,创立了别除权的概念。
德国的新破产法实施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改。为使自然人债务人能够更容易通过破产程序最终获得余债免除,2001年10月26日通过的破产法修改法案增加了延期支付诉讼费的规定,“良好品行期”也从七年改为六年。但是,在新破产法实施了几年之后,余债免除上又出现了新问题,主要是容易被人钻空子,延期支付诉讼费给国家造成很大负担,大量案件使法院不堪重负等。据2005年3月中旬出版的德国《明镜》周刊报道,1999年,私人破产案件为7562件,而在2004年,这类案件猛增十倍以上,为79061件,约占全部破产案的三分之二。针对破产法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德国的联邦和州已经组成一个工作小组,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对策。
二、德国现行破产法的立法结构
德国现行破产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该法共11编335条,即第一编:通则;第二编:破产程序的开始,包括的财产、诉讼参与人;第三编: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第四编:破产财团的管理与变价;第五编:债权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六编:重整方案;第七编:自行管理;第八编:剩余债务的免除;第九编:消费者破产程序与其他小型程序;第十编:特种破产程序;第十一编:生效。德国现行破产法生效以后,1877年破产法和和解法等九部法律废止,并使民事诉讼法典X、强制拍卖及强制管理法X、非诉管辖事件法》《诉讼费用法、民法典、住房所有权、商法典人、股份法、有限责任
公司法、刑法典、营利事业法、金融制度法和劳动促进法等几十部法律共约100项的规定得以变更。
三、德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德国现行破产法第11条规定,德国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的财产;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财产以及遗产、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其中,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视同于法人;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自由职业者合合伙、民事合伙、航运企业、欧洲经济利益集团。同时,第12条第1款作出了例外规定:“对于下列财产,不准许开始破产程序:1、联邦或州的财产;2、受州监督的公法人财产,但以州法有此种规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