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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研究资料(四)法国破产法律制度

  1、和解人的指定、任期和职责
  专门代理人调解不成时,商事法院院长可以指定一名和解人,也可以在收到企业代表的和解申请后,不指定专门代理人而直接指定和解人。和解人的任期三个月,在和解人要求时,可延长至多一个月。商事法院院长确定和解人的工作职责。和解人的任务目标是促进企业的运转和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商事法院院长向和解人通报自己掌握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通报专家鉴定报告。
  2、临时中止命令
  如果和解人认为临时中止债权人追索为达成和解所必要,可以向商事法院院长提出请求。在听取主要债权人的意见之后,商事法院院长可以发布临时中止命令,临时中止的期限不超过和解人的任期。临时中止命令使债权人在该命令发布以前提起的追索债务的诉讼暂时停止,同时也使债权人在临时中止期间的下列行为被禁止:
  (1) 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
  (2) 以未支付款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3) 对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担保的债权人,担保权人亦不得处分抵押物和质物。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且在此期间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止。
   3、和解协议
   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得到商事法院院长的批准并在商事法院书记处登记。如果协议是与主要债权人达成的,商事法院院长同样可以批准协议。同时,商事法院院长还可以准许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1244条第2款(“法官斟酌债务人的地位及其经济状况后,得允许暂缓清偿,并暂停诉讼的进行,一切仍维持原状。此期限长短视情况决定,但不得超过一年。”)规定的期限,延期偿还未包括在该协议中的债务。在协议执行期间,中止一切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对债务人动产和不动产的司法和追索行为。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止。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该法规定,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宣布协议撤销,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款项的期限随之失效。
  (四)观察期间制度
  观察期间制度的设立是法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特色。凡是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偿还到期债务的,便开始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司法重整的判决一经作出即进入观察期间,以制定经济和社会状况报告及企业继续生存或转让企业的建议。一旦上述任何一种解决方式均不可能时,法庭即宣布进入司法清算(1985年法国破产法第8条)。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观察期间实际上就是等待期间,在此期间内制定企业康复计划。1994年修改后的观察期间的最长期限由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制定的法令确定,该期限可应司法管理人、债务人及检察官的要求或法庭依职权裁定进行续展或延长。法庭在其确定的观察期间届满前确定重整方案或宣布进入司法清算。在观察期间内,司法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司法管理人员的其他职责可以由法庭一揽子确定。在观察期间内,法院可随时作出开始清算程序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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