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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研究资料(四)法国破产法律制度

  司法清理与司法清算在法院的权限、保护职工利益等方面有共同点,但在处理企业的命运和债权人的权利方面不同。营救企业不再是基本目标。企业完全丧失存在下去的机会。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是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也是清理人的主要任务。
  (二)破产预警程序
  1、债务人的公告和登记义务
  《企业困境防治法》第1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欠债务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天可能超过8万法郎时,必须予以公告;第2款规定,债务超过8万法郎时,商人或私法人应当于该债务到期后三个月内到商事法院或民事法院登记。
  2、企业审计员的职责
  《企业困境防治法》第2条规定,从事经济活动的非商业私法人,在依第1条第2款履行登记并任命一名审计员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第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危及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时,应当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如果在通知后15日内没有得到回复或者答复不能保证继续经营,审计员应当书面请求董事长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对以上情况进行复议。审计员列席会议。会议决定应通知企业委员会。审计员应将此决定报告商事法院院长。如果决定得不到遵守,或者继续经营仍然面临危险,审计员应起草一份特别报告提交下届股东大会,同时将报告通报企业委员会。股东大会后,审计员若发现大会的决定仍不能保证继续经营,则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商事法院院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审计员可以要求经理对危及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作出解释。经理必须在15日内作出答复。此答复向企业委员会和监事会通报。审计员应就此向商事法院院长报告。如果答复未被遵守,或者继续经营仍然面临危险,审计员应起草一份特别报告,提请经理提交下届股东大会,同时将报告通报企业委员会。股东大会以后,审计员若发现大会的决定仍不能保证继续经营,则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商事法院院长。根据第7条、第8条的规定,第6条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经济利益集团和一切法人。
  3、法律授权商事法院监测企业营业状况
  《企业困境防治法》第4条规定,商事法院院长可以指示自己选定的专家负责起草有关企业经济、社会、财政状况的鉴定报告,并可从银行、金融部门获得全部所需情况,以便准确了解企业的经济、财政状况。此外,尚未停止支付,但面临司法、经济、财政上的困难或者其支付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的企业,其代表可以向商事法院院长提出进行和解的申请。企业代表在申请书中,应当说明企业的财政、经济、社会状况和财政需要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商事法院院长有权指定一名专门代理人调解,协助当事人寻找符合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
  (三)破产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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