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四)法国破产法律制度

  
  工资债权虽然享有优先权担保,但只是欠薪企业还有资金清偿所欠工资时才有真正的保障。为了保护职工利益,雇主协会成立管理工资债权保险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设16名董事,其中6名来自于全法雇主联合会,8名来自于中小企业雇主联合会,另外2名是农民代表。在债务人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时,由法院指定的司法代理人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经审查后将资金划入支付给职工,然后该委员会就付给职工的款项,取得职工权利的代位权。截止2004年8月31日,该委员会帐上金额是11.3亿欧元。2004年前9个月共赔付1.285亿欧元,而在清算程序中追回的只有4000万欧元。该委员会正面临入不敷出的窘境,压力很大。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
  法国的破产管理人包括两种专业人员:一种是司法管理人,担任管理破产财产或协助、监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种是司法代理人,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司法重整程序中,司法管理人在观察期间,是重整方案的拟定者。在重整实施期间,可以是监察员或部分事务的直接管理者。在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是清算人。根据破产法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观察程序和重整程序中,司法代理人作为管理人。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法庭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特派法官的建议抑或是检察官的要求,更换司法管理人。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在清算程序中,法院指定特派法官及一名司法代理人作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在法国有500人左右,由通过考试的法律专业人士担任。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具体业务由法院指定,没有自身的固定客户。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主要有两种职责:一是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清理财产;二是代表或者协助债务人,致力于拯救企业,破产管理人要对其承担的业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法国现行破产法的程序规范
  (一)、基本破产程序
  1、司法重整
  企业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符合重整条件的,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在观察期内企业可以继续营业,但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督。法律规定了有利于执行康复方案的办法。如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出售资产,迫使在司法康复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债权的债权人接受不定期的推迟清偿。在司法重整程序中,职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如必要的解雇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进行。而债权人的行为则受到限制,如不得对债务人提起新的诉讼,已提起的应当予以中止;针对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一切强制执行程序都应当停止。法官有权决定观察期的长短,康复方案的执行期间,企业的命运(继续营业、转让还是清理),推迟清偿的期间,以及解雇的人数等。检察官有权监督程序的进行,有权干预商事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2、司法清算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