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原因
《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三条界定了企业的破产界限,即“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此规定表明法国破产法是以“不能清偿”为破产界限的标准,而非“资不抵债”;即使企业的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只要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破产。
(三)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128条、第166条,即法国商法典第621-32条、第621-80条、第621-130条和第622-29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工资债权;2、诉讼费;3、给予企业主、企业负责人或其家庭的补贴;4、享有特别优先权、质权或抵押权的担保债权或者一般优先权的债权;5、其他顺序排列的债权。
此外,法国商法典第621-32条规定,在司法重整程序开始后,为企业继续经营而承担债务的债权人,优先于程序开始之前的债权人,而且不论程序开始之前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或担保权,但工资债权除外。
破产程序开始时到期的职工工资享有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司法清算日之前60天的职工工资、津贴和带薪假期的补偿金享有特别优先权,由破产管理人从破产企业财产或者工资保障保险中优先支付给职工。司法清算日之前6个月以内拖欠的工资以及因解雇所产生的补偿金等则只享有一般优先权。
(四)工资债权的范围与支付方法
法国商法典621-130条规定,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劳动法典规定的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权。劳动法典规定的工资债权包括下列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雇主欠付的款项:1、雇员与学徒的工资;2、可得到职业入门培训与学徒培训的人最后60天工作与学徒培训的补偿金;3、旨在对业已存在的男女职业不平等状况的补偿金;4、雇主在解雇前未遵守预告期限的补偿金;5、因工作岗位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如缔结临时工作合同的雇员在其工作后,不能立即得到同工者订立的不定期的劳动合同,雇员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补偿金;7、雇员带薪假期的补偿金;8、超过法定假期,雇主仍关闭企业未能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雇员的补偿金;9、海员和推销代表的工资,或者支付工资的期限超过90天。海员和推销代表适用前述1-6项的规定。
商法典第621-131条规定,如果管理人拥有必要的资金,工资债权优先权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程序的判决宣布后10日内,由管理人根据特派法官的判决,予以偿付。如果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经特派法官批准,管理人在可支配的资金范围内,应以预付方式立即向雇员支付一笔相当于一个月未支付工资金额的款项。如果管理人无可支配的资金时,在第一笔资金收进时予以偿付。
劳动法典规定了工资保障保险。凡具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身份或司法法人地位,并且雇有一名或者数名雇主的雇员,必须为其雇员投保,以保证在司法重整和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这些雇员执行劳动合同应得的款项免受支付不能的危险。工资保障保险补偿下列款项:1、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的判决宣布之日所欠雇员的款项;2、在观察期内、在确定重整方案判决后的一个月内或在清算判决后的15日内,以及由清算判决批准的暂行维持企业经营的期限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债权;3、在清算判决后的15日内,以及由清算判决批准的暂行维持企业经营的期限内,法庭要求指定的雇员代表,在依法行使由职工代表机构行使的职责时,所欠付的款项和暂行维持企业经营时所欠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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