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法国颁布第94-475号法律,即《企业困境防治法》,该法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不仅修订了第84-148号法律的和解制度,加大了早期治理困境企业的力度,而且修正了第85-148号法律,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因此,该法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2001年,法国将1985年破产法律制度修改完善后,纳入商法典第六卷《困境企业》,共两编,239条。
随着形势的发展,法国也正在酝酿对破产法再次进行修改,并于2003年开始了这项工作。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有四点:一是修改后的破产法要符合法国的实际情况;二是破产法要与其他法律相配套,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三是突出预防破产的要求;四是破产程序许要更具有透明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破产法适用主体由商人、手工业者和私法法人扩大到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二是在破产程序中增加多听取银行债权人的意见的内容;三是对重整程序区分内部重整和外部重整(如企业的出让和兼并)。四是增加预防企业破产的具体措施。
二、法国现行破产法的立法结构
法国现行的破产是1985年制定、1994年修改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该法共八编241条:第一编:司法重整的一般制度,包括四章,观察程序、企业继续经营或转让的方案、企业的资产、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清偿;第二编:适用于某些企业的简易程序,包括三章,开始司法重整程序的判决和观察期、企业重整方案的制定、企业重整方案的执行;第三编:司法清算,包括三章,司法清算判决、资产的变卖、债务的清偿;第四编:救济途径;第五编:对法人及其管理者的特别规定;第六编: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措施;第七编:欺诈破产罪等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编:附则。其中第一编是法国破产法的核心,从程序的开始、企业社会与经济状况报告及重整方案草案的拟定、观察期间的企业、企业经营或转让方案的判决、企业继续存续、企业转让、企业债权的审核与接受等方面用了136条详细作了规定。
三、法国现行破产法的实体规范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
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雇员不超过50人、不含税营业额低于法定限额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本法第二编规定的简易程序。不含税营业额的法定限额由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制定的法令确定。第六编“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本编的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1、商人、手工业者或者农业耕作者等自然人;2、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法律或者事实上的自然人;3、上述第2项所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的事务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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