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提前免责
即破产人自破产宣告后依法向破产注册官提交情况说明书之日起满6个月,符合下列积极条件且不存在下列消极条件者,可向注册破产官申请提前免责。积极条件为:(1)破产人没有财产或其财产不够支付财产受托人的报酬、清算费用和债权利息的;(2)破产人于破产前后未从事过任何足以被破产受托人认定无效的交易;(3)自破产人提出提前免责申请之日起后的一年内,破产人可能获得的税后收入达不到26399澳元的。消极条件为:(1)破产人没有破产历史,或者近10年内未曾有过因避免破产而与他人达成的任何破产外和解协议的记录;(2)破产人未向财产受托人披露其在国内外财产中潜在的收益;(3)破产人隐瞒破产事实向他人借款超过3000澳元的;(4)破产人于破产后未经法院允许继续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破产注册官收到破产人的提前免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破产人签发提前破产免责证书,反之予以拒绝。
破产免责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破产人免除了破产清算终结后继续清偿未偿债务的责任,获得重生。但依破产法第153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免责:(1)债务人因涉及刑事诉讼而被法院判罚的保证金和因保释而交纳的保释金;(2)向财产手托人支付的费用;(3)应支付给被赡养人的费用。
(六)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澳大利亚破产法规定,联邦总检察长下设的破产事务管理司主管全国的破产事务,其职责是调查和处理与破产有关的一切事宜。根据行政区划,澳大利亚有8个州级单位(6个州和北澳地区、堪培拉两个准州级单位),联邦破产事务司下相应设立8个破产辖区,各区设一破产管理机关,主管这一事务者被称为破产注册官(Register in Bankruptcy)。其职责为行使本辖区内有关破产事宜的一切行政工作,如接受和报关债务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和相关文件、送达破产通知、主持对破产人的审查工作以及从事法院交由其办理的具有行政性质的事务。
官方受托人(Official Trustee)是联邦破产事务管理司下设在各破产辖区的独立公司,其职责为调查破产人的经营业务、财产状况、控制和接管破产人的财产。若破产债权人未聘请注册托管人,官方托管人还有权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官方托管人是公司法人,其从业人员称为官方接管人(Official Receiver),以官方受托人的名义具体从事上述业务。
注册受托人(Registered Trustee)是经法院注册,受破产债权人委托,从事破产人财产的接管和清算工作的个体执业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多由精通业务的会计师充当。破产法第156条规定,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财产立即转归官方受托人接管。如果债权人委托了注册受托人,该财产便由官方受托人转至注册受托人手中。破产管辖法院均备有注册受托人的名单,供债权人选任。
破产管辖法院。破产法第27、28条规定,联邦系统的法院和各州的高级法院均享有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此外,家事法院也可以受理经当事人同意,由联邦法院移送管辖的破产案件。实际上家事法院也属于联邦法院体系,只不过其主要业务是受理婚姻家庭纠纷。由于家事法院在全国设置较多,所以法院授予家事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管辖破产案件,实乃便利诉讼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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