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自愿清算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即将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散并清算该公司。债权人委托清算人的要求与股东自愿清算基本一致。如果自愿管理程序失败或者债权人决定,自愿管理程序可以直接转入债权人自愿清算程序。
强制解散清算由法院裁定,适用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果法院认定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将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强制清算,由法院任命一名官方清算人负责清算。
4、和解与重整
和解与重整程序是一种受法院严格监督的公司拯救程序,但与自愿管理相比缺乏弹性,目前在实践中使用的较少,但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还有作用,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兼并。
公司、公司董事、债权人以及清算人都可以申请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或重整方案,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决定分组召开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决定召集债权人会议之前,应给予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14天时间审核重整计划和说明草案,并向法院提交意见。如果法院同意召集债权人会议,公司要向债权人发出会议通知和重整说明。
和解或重整计划要想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必须在每组债权人会议上获得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半数以上同意,并且这些债权人的债权要占到参加表决的债权总额的75%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或和解方案后,由法院最后批准重整或和解方案。法院批准重整或和解方案的裁定要报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备案。
和解或重整方案的执行受法院裁定的保障,对每个表决通过的债权组的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参加表决或是否同意方案。如果重组或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法院有权中止所有针对公司的诉讼程序。
如果重整方案涉及公司业务、财产或者股份的转让,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过各种裁定形式促成方案的通过。在重组方案涉及将独资子公司财产转让给母公司时,法律对合并召集债权人会议也作了特别规定。
(五)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澳大利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是:1、担保债权;2、破产管理费用;3、法定优先限额内的劳动债权以及人身损害赔偿;4、无担保债权。另外,如果法定限额内的工资等劳动债权无法足额清偿时,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清偿。在澳大利亚,税款属于普通债权,在清偿中没有优先地位。澳大利亚破产法改革后,受到汉默报告的影响,澳大利亚破产法只保留两大类优先权,即行政费用和雇员福利(雇员的工资债权、养老金、伤残补助金等)。原先授予联邦和地区的税收债权优先权被取消。联邦《
公司法》第
555条规定,除非本法有另外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所有的债务和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地位,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应当按比例获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