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应当在其被任命后的5天内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以及是否另行选任管理人。
管理人应在经过对公司事务的调查后,再次召集债权人会议以决定公司前景。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应在管理人被选任之日起21天内(如遇圣诞节或复活节则延长至28天)召集,最迟不晚于召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
在召集会议时,管理人应向债权人提交报告,说明关于公司困境解决方案的意见及其理由以及公司的运营情况、资产和财务状况。如果提出公司管理方案,还需要说明具体安排细节。债权人会议将表决决定公司的前景,执行债务和解契约(a 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终止自愿管理程序将公司管理权交还董事或者清算公司。
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契约,则该契约将由公司和契约管理人执行。公司应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21天内开始执行债务和解契约,契约管理人则应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立即执行该契约。契约开始之日起自愿管理程序结束。债务和解契约的形式可以是暂缓支付契约、债务减免契约或者混合契约。债务和解契约对一般债权人、投票同意债务和解契约的担保债权人及取回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和解契约生效后,所有同意该方案的债权人不得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或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对公司或其财产提出权利要求。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自愿管理程序在澳大利亚公司破产实践中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运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澳大利亚的司法界和学术界都认为自愿管理程序较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更加便捷、经济。
2、财产管理程序(Receivership)
财产管理人是受担保债权人委托负责接受、管理和控制债务公司担保物及其他财产的人。法院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而任命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公司,此时财产管理人就成为代表法院的官方财产管理人。
财产管理人代表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占有、处分担保物和债务人财产,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财产管理人不负责分配其他财产。其他财产的分配应当由清算人或者债务人自己负责,但清算人不能处分担保物。如果清算人或者法院授权,财产管理人甚至可以在债务人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继续该公司的营业。
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和法院有权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只有注册清算人才能被任命为财产管理人,对于审计师、抵押权人充当注册清算人的,法律规定了限制性条件。
3、解散/清算(Winding up/Liquidation)
在清算程序中,公司终止运营,清算人取代董事对债务人公司行使管理和控制权,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变现公司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债权顺序进行分配。公司解散并进行清算的原因通常有三种:股东自愿清算、债权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股东自愿清算适用于有偿债能力的公司,公司经理必须公告宣布公司在12个月内具有完全偿债能力。公司股东可以任命清算人并决定其报酬。通常情况下,只有注册清算人才能被任命为清算人,但是独资公司可以委托任何人为清算人。法律对任命利害关系人为清算人有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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