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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三)澳大利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三)澳大利亚破产法律制度


胡健


【关键词】澳大利亚法律 破产法
【全文】
  一、澳大利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由于历史的原因,澳大利亚法与英国法一脉相承,属于典型的普通法。殖民地时期,澳大利亚完全沿用英国法;1901年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英国法依然深刻地影响着澳大利亚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关破产的规定也不例外。“澳大利亚早期,债权人在强迫债务人履行债务人的方式上有相当的自由度,甚至可以将债务人送进监狱。当时既没有将债务人的财产于所有债权人之间按份额分配的制度,也没有恶意债务人与因遭不幸而沦为债务人的所谓诚实债务人之区别。”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今“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无力偿债的债务人的财产按份额分配给各债权人,除恶意债务人外,法律应允许善意债务人免除剩余责任,使其生活有一个新的开端,这成为澳大利亚现代破产立法的基本理念。”
  澳大利亚破产法在立法原则上采取折衷主义,即法人与自然人分别适用不同破产程序的立法模式,且以两部法律分别表现出来。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自然人破产法却是全国统一的,且采取成文法的形式。现行的自然人破产法是联邦议会1966年颁布的《破产法》(Bankruptcy Act 1991),《破产实施细则》(Bankruptcy Rules),1991年的《破产法修正案》(Bankruptcy Amendment Act 1989)以及一些相关的判例组成。而法人破产制度则规定在1989年《公司法》中(Corporation Act 1989)。澳大利亚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引入了英国的破产和无力偿债法律制度,因此当澳大利亚正式建立联邦时,各州都已有了自己的破产和无力偿债法。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联邦一级对公司没有完全的立法权,公司立法主要由各州自行起草颁布。但是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冲突,为了协调各州法的矛盾,从1990年开始,公司立法转由联邦负责,并颁布了统一的联邦公司法。1991年1月1日,澳大利亚成立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司监管事务。
  二、 澳大利亚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案件情况
  澳大利亚破产案件中的95%为自然人破产,而其中又有99%为消费者破产。公司破产率不超过公司总数的1%。目前,澳大利亚每年破产的公司大约有7000家,其中大约有55%左右进行破产清算,5%左右进行财产管理(Receivership),40%左右进行自愿管理,经过自愿管理的公司中大约20%-25%能够偿还债务,继续经营,优于英国的19%和美国的6%;其余的则走向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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