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二)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三)第13章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
  第13章是关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的规定。其前身是1938年破产法中的第12章,国会当年在颁布第12章的时候,采用了“消费者清偿方案”的概念,旨在为工薪阶层提供一种法院监督之下的重整程序,来达到既不进入清算又能清偿债务的目的,当时的债务人认为,通过破产清算去获得债务的免责不啻为一种耻辱,他们宁愿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以避免遭受破产清算的命运。但该程序最终因为利用率极低而未达到预期目的。破产法典第13章与旧法第12章相比,在下列方面作了制度上的改进:(1)把救济的范围扩大到全部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人,不考虑收入的来源,也不考虑配偶的情况,只要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不超过10万美元,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35万美元,即可适用第13章债务调整程序;(2)允许债务人在债务调整方案中削弱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地位;(3)授权破产法院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确认方案;(4)给予完成方案的债务人广泛的免责;(5)在第13章中取消了间隔6年才可以再提出破产申请的限制。
  按照第13章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归还其债务。申请人可以用较长的时间,来归还他们所欠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得到债务人还款计划的复印件,并且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的还款计划是基于欺骗或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法院也可以拒绝申请人的破产请求。第13章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具有自愿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因而受到了债务人的极大欢迎。统计显示,现行破产法典颁布前的1971-1979年间,每年根据破产法案第13章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都不超过50,000件,从1981年到1991年,第13章的申请数量从86,778件增长到了244,192件,而到2003年,第13章案件的申请数量已经增长到了467,908件。
  四、美国破产法的历史地位和世界影响
  由于不可忽视的经济实力的因素,以及实用主义的立法理念,美国破产法对两大法系的破产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引导了二战以后破产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其立法和判例往往成为其他西方国家的“模板”。
  从破产立法体例上看,美国破产法实行一般破产主义,以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作为破产清算的结构设计,根据不同的适用对象设计了不同的程序,以程序的繁简为依据,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在各种程序的转换上给予极大的自由与方便,同时立法还兼容了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破产立法体系,即所谓的“大破产”立法模式。
  从破产立法理念上看,美国破产法的内容反映其立法理念并非是单纯的债权人利益至上,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也成为其立法目标之一。债务人在承受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破产逃避自己应当履行的债务,通过破产实现“东山再起”成为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而债权人因债务人的破产不能实现其债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经营风险。美国破产法把保护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革新了破产法律制度从产生之时起就单一追求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理念,并为20世纪末的世界破产法改革运动广泛接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