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典第7、9、11、12、13章程序,分别适用于清算案件、对市政当局债务进行调整的案件、重整案件、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债务的调整案件和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的调整案件。由于第9章和第12章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分别只限于市政当局和特定的家庭农场主适用,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应用极少;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通常是在破产法典第7章、第11章和第13章程序中作出选择。
(一)第7章的清算程序
第7章规定的内容是清算程序,清算又称为直接破产(straight bankruptcy),通常意义的破产程序大多就是指是指本章程序,适用本章程序处理的案件每年都占到案件总数的最大比例,并且这类案件以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者居多。第7章程序通常包括五个阶段:(1)启动破产程序;(2)收集债务人的财产;(3)出售破产财产;(4)将出售所得分配给债权人;(5)确定债务人是否对剩余债务获得破产免责。第7章清算程序既适用于企业,一般是在申请人的企业遇到了长期的和无法克服的财务上的困难时实行;也适用于个人,但允许个人债务人保留特定种类和相当价值的自由财产,个人债务人可以获得某些债务的免责,更多地迎合了自然人对破产清算程序的需求。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破产和解散了企业之后,还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偿还责任。
(二)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破产法典第11章规定的是债务人的重整程序。尽管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第11章程序仅限于企业债务人适用,但实际上适用该章程序的债务人大多还是公司。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拥有120天的保护期,在次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不受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侵扰,并且提出重新组建的计划。这种方法常被用在公司遇到短期财务困难时,避免因债务人催讨债务而导致公司无法运作。过了120天以后,债权人可以重新催讨债务,债务人即可以按照其重新组建的计划使公司继续营业,也可以申请解散其公司,公司在120天之内还是可以继续营业。
与第7章的“清算程序”以及第13章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相比,尽管每年破产案件中重整程序的利用率非常低——约在0.7%左右,但重整程序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不可忽视,适用该章程序的案件往往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为在第11章重整程序被创立之后,常见一些陷入财务危机的、资本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巨型公司利用该章程序进行重整的案例,这些企业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企业的兴衰存亡不仅牵涉到诸多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利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与日常生活也密切相关,美国各大媒体也都非常注意对这些案件的报道,这使得第11章程序并没有因为利用率低而变得默默无闻。在这些案件中所涉及的巨大的资产数额、对重整程序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士所获得的巨额服务费用,以及因企业破产而曝光的企业与政界知名人士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成为公众的兴趣所在。此外,第11章案件还集中了许多紧迫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如对污染环境者进行处理,解决劳工问题,保护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的权利,对零售业、石油和天然气业、航空业和钢铁工业等基础工业中的重要的公司进行重整重建,以及加强雇员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这都使得第11章的影响不只局限于处理企业破产的问题,而是扩大到了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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