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破产立法研究资料(二)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1978年,卡特总统签署并颁布了《破产改革法》,即美国现行破产法,后被称为《破产法典》。1978年之后,美国破产法历经几次重大修改,日趋完善。
  1984年破产修正和联邦法官法案(the Bankruptcy Amendments and Federal Judgeship Act of 1984,BAFJA)增加了几类不可免责的债务;废除并取代了1978年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管辖地、陪审团审判和上诉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确立了破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隶属关系,并明确了破产法院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性。
  1994年破产法修正案(the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1994)共八部分78个条文,涉及破产程序的管理、商事破产、消费者破产、市政府破产等方面的内容,修改的重点是提高对担保利益与租金的保护,将陪审团审议引入破产法院,并专门为小企业设立了重整程序。
   1998年破产法修正案共七部分110余条,主要涉及消费者破产中的担保债权人、消费者以及出租人的充分保护等问题,修改的重点是为有资格提出第7章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设置了一个收入标准,旨在防止高收入的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逃债。
   自1998年破产法修正案开始,防止对破产制度的滥用就成为美国破产法典修改的主要议题。1999年破产法修正案共十二部分170个条文,内容涉及消费者破产、防止滥用破产程序、商业破产、小企业破产、市政府破产、跨国破产以及破产税收等多方面规定。
   2000年破产法修正案共十九部分296条,涉及到改善消费者破产、防止破产滥用、小企业破产规定、市政机关破产、破产统计与数据、破产税收以及财务合同多方面的规定,修改的重点是:第11章债务人享有的提出方案和恳请接受方案的专有期间、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未到期的租约、偏颇转让行为、案件的转换与撤销、有关小企业破产的规定、案件的管辖。
  2001年的破产法修正案共十六部分225条,涉及有关破产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破产程序滥用、企业破产、破产税收规定、家庭农场主与渔民的保护等问题,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对破产法的滥用、加强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并对那些真正需要破产保护的债务人提供救济。
  2003年破产法修正案于2003年3月20日在国会获得通过,其目的仍在于防止对破产程序的滥用以及对消费者破产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二、美国现行破产法的立法结构
  美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1978年,分别于1984、1994、1998、2000、2001、2003年做过重大修改,属于联邦成文法,排列于美国法典第11篇,其实体法律内容分列于如下各章:第1章,一般条款、结构的定义和规则;第3章,破产案件管理;第5章,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破产财团;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第11章,重整;第12章,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的调整。广义上的美国破产法同时包括程序法律制度,即1973年至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国会1964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28篇第2075条所制定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共分为十个部分,每一部分支配着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阶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