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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物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 《草案》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
  4、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三)留置权的完善
  《草案》对中国现行的留置权制度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整理,不仅扩大了留置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得留置权可以作为因为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而发生的债权的法定担保手段,而且对留置权制度的各项主要规则作了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1、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现行《担保法》:所采用的留置权的范围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行纪等合同关系。
   《草案》:将留置权由特别留置权转变为普通留置权,突破了“合同关系”,规定只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并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
   企业之间适用“推定”同一法律关系的原则。为了加强商业信用,促进交易发展,排除因为商业交易频繁而造成牵连关系举证困难,《草案》对企业之间发生的债权占有的动产,无论债权的发生和核债权人占有之财产之间是否有关联,均认为其间存在同一法律关系。
  2、债务履行期限可以少于两个月
   现行《担保法》:不管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都不能少于两个月。
   《草案》: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源于各国的海商立法和实践,因海上贸易而发生的船舶留置权具有对抗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而有关的国际公约正致力于扩大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海事留置权的范围。
   《草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四、《草案》的最新动态
  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1月公布了各界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共收到各界的意见11543件。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完善,对担保物权部分修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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