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抵押物的范围。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情况来看,现代
担保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抵押物范围的扩大,以充分利用担保资源。《草案》在我国现行抵押制度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
2、增设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现行《
担保法》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规定企业可以以现有的财产和将来取得的财产作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即“浮动抵押”制度。
据此,《草案》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草案》规定了标的物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等情况下确定抵押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完善抵押登记制度。
各国通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中国现行《
担保法》: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企业的设备或者其他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对上列以外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规定“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既不合法理,亦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悖,中国《
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对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其他价值相对较小的动产设定抵押权,更无必要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草案》对抵押权的设定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例外承认登记对抗主义。非经抵押登记,抵押权的设定不发生效力。但以动产为标的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并非不发生效力,而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权的清偿顺位以登记的先后为原则
现行《
担保法》:抵押权的清偿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违背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