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物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
马光远
【全文】
一、金融生态的改善有赖担保法律的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国际经验表明,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不好的担保法律会导致银行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借贷风险,并减少借贷,最终导致信贷市场萎缩;而好的担保法律,有助于减少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有助于降低贷款利率、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有助于获得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多的经济增长。
银企关系作为决定金融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高居不下和企业融资的困难重重。从我国银企关系的现实看,一边是银行“惜贷、惧贷”,信贷高度集中于大企业,一边却是中小企业融资阴影重重。要破解这一难题,唯一的途径是完善银行等债权人权利的担保法律保护体系,加强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治理。
二、现行《
担保法》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先天缺陷
中国现行《
担保法》1995年出台,尽管在第
1条就开宗明义的指出,担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地球人都知道”,其仓促出台是另有重要任务的:那就是解决当年积重难返的 “三角债”问题,这注定了其在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尚付阙如,对银行债权的保护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据调查,我国约有10%左右的银行不良资产,是由于《
担保法》对债权人保护不力造成的。
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来看,现行《
担保法》的主要缺陷体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护条款明显失衡,很多规定对银行来说很不利,“防”银行的条款远远多于“护”银行的条款,债权很难实现。
2、法定担保物的范围狭窄,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动产如应收帐款、存货、收费权、保险单等不能作为担保物,融资担保交易过分依赖于不动产担保,一方面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一方面加大了银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