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
贺卫方
【全文】
评黄金高案,未删稿
最初在网络上看到黄金高事件的有关材料,就感到这个事件非同寻常。后来知道这位县委书记被采取强制措施,他的命运之不妙也可以未卜先知了。果然,一审判决出台,黄金高不仅有罪,而且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且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在我们这里却又见惯不怪的事情,例如涉案证人百余人却无一人到庭亲自作证,虽然有人旁听,但是寥寥无几的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的人士,而且所有媒体记者都不能进入,不准报道。法院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这样的司法过程如何不令人怀疑其中的蹊跷呢。
如果从1990年代初算起,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了。其间司法界作出了艰巨的努力,力求提升司法的公正程度,回应社会对于正义的呼唤。但是,一个让人不安的事实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和深化,现行体制中的弊端也在不断地显现,并越来越成为走向司法公正的障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是衡量一国司法是否独立和公正的最重要标尺),由于种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法院往往以公然违反有关程序法的方式进行审判,如此司法,即便可以对于个别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但是却不会树立国民对于司法和法治的信心,也极大地败坏了国家的形象。
黄金高事件发生后,国人哗然,海外关注。由于这个事件令人惊异的情节及其扑索迷离的背景,由于事件发生后当地官方的异常反应和黄金高本人处境的急转直下,我们有理由要求本案能够由一个中立和公开的司法机构加以审理。在今天这样一个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某些恶性的利益竞争或者违法行径,不过如果司法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判,社会总是可以逐渐地形成良好的秩序。
这里需要司法权行使中的超然,它对于任何人都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而不是因人而异或者因事而异。需要法院不受法律之外的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预,一准于法。需要严格执行无罪推定的准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而绝不容许未审先判。需要法官对于各种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被告人和律师有权对于证人证言进行细致地对质,以排除任何可能的对被告人的诬陷或司法迫害。需要法庭的开放,除录音录像等可能干扰法庭审判的方式可以限制外,媒体对审判过程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必须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