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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真正瓶颈

法律缺失——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真正瓶颈


金夏


【关键词】法律缺失
【全文】
  由于信用卡个人消费信贷回报率远高于企业贷款的回报率,且还贷期又短于企业贷款,近年来,各家银行大规模地增加信用卡的发行量。今年9月份麦肯锡《2005年中国信用卡市场调研报告》中指出,作为零售信贷市场增长最快的产品,2003年到2005年,信用卡从300万张增长到1200万张。
  然而,盲目的市场扩张,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以及极不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泛滥成灾,银行信用卡坏帐逐年剧增。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11月21日发布的《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研究报告中指出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11月22号广州日报报道,广州信用卡透支而引发的纠纷逐年大幅上升,在受理广州大部分银行信用卡纠纷的原东山法院,2002年受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181件,2003年受理310件,2004年受理870件,今年1-10月受理1298件,共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604.7万元。这些客观真实的数据向我们提出了几个大问号?我国传承了五千年的诚实信用美德哪去了?我们的国民真的是不讲信用吗?到底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开始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发达阶段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一直在呼唤信用,然而我国对于信用的保障大部分局限于道德领域,不可否认,道德规范要求基本的诚实信用。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难以避免会选择失信行为去追求利益最大化,仅仅寄希望于道德约束是绝对的理想化了。市场经济或是道德本身并不会自发地或必然地形成良好的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需要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形成外部的约束力,使个人的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失信收益,这样,才能发挥约束当事人信用行为的作用,增强个人的信用意识。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所以,我国现行信用制度法律法规的缺失才是我国目前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真正瓶颈。正如有学者指出,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从90年代中期以来就开始呼吁信用制度的构建,但成果微乎其微。与西方发达国家所拥有的完备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及征信开放环境、良好的全民诚信意识、完善的信用制度立法以及失信的惩罚机制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窄,数据不充分,相关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显得极其苍白。鉴于此,我国应当尽快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方案,可以大胆借鉴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西方国家经过150多年发展起来的现代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明显具备了系统性、合理性、现代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以美国为例,目前在美国有效的信用相关立法共有16项,最重要的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和《电子资金转账法》等法案。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些相关规定都非常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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