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原则和规则,对于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失误,如操作失误、计算错误、设备或程序运转错误等所引起的非真意表示问题,原则上,表意人应该承受该表示的效力;只有在及其特殊和严格的情况下,才允许表意人撤消其表示,但应该赔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这些特殊情形一般只包括因上述原因而引起在有关当事人身份、标的物性质及其他严重影响合同成立因素等方面的表示错误。为此,立法应该要求商家对消费者履行全面、充分、显著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表意人,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表示错误。对于在对方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所导致的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原则上,表意人可以撤消该表示,并无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因为,这种表示瑕疵和损失完全是由相对人的过错引起的,因此,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自然应该由相对人承担。对于由包括ISP在内的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错误,原则上,应该根据错误出现的情况,按照风险自负、诚实信用原则和合理、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注释】
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484
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P484
见德国民法典第116条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494
见德国民法典第118条
见德国民法典第122条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497
见德国民法典第117条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03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04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05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04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03-527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14-515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42
见孔祥俊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9年版,P234
见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81;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450-452
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 208-218;(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289-301;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81-89;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201 ;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453-475
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 212-215;(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295-298;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197-199;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45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