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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450-456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70

见(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05-206

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40-341

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06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70-571

参见(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3;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38-77;(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18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70-571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82-583; (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3;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38-77

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18

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44 ;(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21-223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82

见(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19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74-575 ;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45;(德)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2版,P220-221

见(德)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P575-576

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21;(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3;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38

见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64

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29;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77;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82

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 46;(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2;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71;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108

见 (英)埃万·麦肯骓克著《契约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P47;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78-79;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7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108-110

:除了相对人支付了对价,取得了是否承诺的选择权外,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或撤消其要约;参见(美)克劳德·D·柔沃、乔登·D·沙博著《合同法》(英文第四版),法律出版社99年版,P27-30;

见P.S.阿狄亚著、赵旭东等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72;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108-110

见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80

见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97年版,P79-80;何宝玉著《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版,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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