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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的规则

网络环境下意思表示的规则


刘德良


【全文】
  信息,尤其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的信息---意思表示(诸如要约、承诺、单方意思表等)的发出、接收和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往往关系到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进而关系有关实体法的适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因此,信息,尤其是意思表示发出、接收和生效的时间、地点问题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实环境条件下,虽然关于意思表示的发出、接收、和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效果问题等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同时,在司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套相关解释规则,但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现实环境下的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网络环境,仍不无疑问。另外,在网络环境下,由于网络环境自身的特性而产生的特殊意思表示规则也需要利用现行的有关理论进行构建。显然,正确及时地解决上述问题,关乎网络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现实环境中意思表示的基本规则
  1.现实环境中意思表示的分类
  作为一项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有意识的活动,意思表示是一种可受意志控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一种表意人欲使其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的行为,而无论它发出后是否立即生效。因此,表示的发出需要表意人实施某种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意思,或作为一种有效的表示可归责于该表意人。可鉴,意思表示是一种具有决定性的行为,是表意人实现其法律行为意思的一种手段。因此,处于意思表示背后的表意人的意思,对法律后果也就具有关键意义。同时,意思表示具有陈述的价值,其性质决定了它应该为他人所知,是一种社会交际行为。简言之,意思表示是一种向相对人发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社会交际行为。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送达相对人,意思表示分为需要送达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需送达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无需向特定的相对人送达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时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根本就无需相对人表示的意思表示,前者如悬赏广告,后者如单方意思表示;对于需要送达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按照相对人与表意人之间是否可以直接或立即就表示的内容进行沟通,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话型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型的意思表示。所谓对话型意思表示,系指意思表示以对话的方式在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直接或实时进行沟通,或者说,意思表示的传递基本上是不需要时间过程的或所需要的时间非常短,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记的意思表示;据此,对话型意思表示的类型,不仅指双方当场口头对话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包括当场书面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通过电话直接交流意思表示的内容的意思表示形态。所谓非对话型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接触、且不能在双方之间进行直接和实时交流或沟通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需要传输时间或传递时间较长;它是以非口头对话的方式就意思表示的内容在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进行沟通的意思表示方式;通常而言,它包括除对话型意思表示之外的所有意思表示类型。对于意思表示做如此区分,关乎意思表示的发出、送达规则及其效力问题。
  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受领或是否有特定的相对人,意思表示可以分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和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其中,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特定的相对人受领方能实现表意人的表示意思的意思表示;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指不需要特定的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在表示发出时不特定。对意思表示作出此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其各自生效的条件不同。
  2.现实环境中意思表示的发出规则
  意思表示的发出,是指表意人为表达其法律行为意思所完成的必要行为,这种所谓必要行为,实际上,就是使意思表示脱离表意人的控制进入相对人可以获悉的范围或领域的行为。由于主体进行意思表示的目的在于使其意思表示生效,因此,一般来说,意思表示发出的要件是:表意人完成了一切为使其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从理论上讲,确立意思表示发出的时间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首先,表意人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以表示发出时认定之;其次,表示发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其表示不因之失去效力;再次,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或瑕疵,亦以发出的时点为准据;最后,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发出为要件,对未经发出的意思表示不得为承诺。但一项具体的意思表示何时为发出,要视其具体类型而定。
  对于相对人不特定的意思表示,表示人完成其表示过程者,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其发出地,以表意人完成使其表示生效的最后必要行为所在地为发出地。具体来说,如以口头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者,以表意人说完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如利用悬赏进行意思表示者,一旦广告发布后,其意思表示即为发出。如表意人将意思表示交给媒体通过广告形式播发,则其意思表示发出的时间,为将广告寄出的时间,而非广告在媒体上登出之时
  对于相对人特定的意思表示,根据其是否为对话型意思表示而有所区别。其中,对于以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两大法系基本上都实行了解主义,即意思表示必须对相对人进行,使其在客观上能够了解时才能算发出;对于以书面对话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应该以表意人将该书面文件交付相对人的时间为发出时间。而在书面文件作成之时,表示尚未发出;因为,只要表意人还保留着文件,他就没有最后表达出其意志;对于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地方的电话对话型意思表示,在其意思表示发出的时间上,与一般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一致;但在其发出的地点上,与一般的口头对话型意思表示不同,应该以表意人所在地为准。在非对话型意思表示中,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如果意思表示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相对人以信件、电报等方式发出,则都是以将该信件或电文交到邮局(邮筒)时为表示的发出时间;而以将该表示寄出的邮局所在地为发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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