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网络时代全球民事立法趋于统一,法系的划分理论将趋于没落
民法是调整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民事立法是以民事关系为规范对象,以国界地域范围为适用空间;而民事生活关系是一定时期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因此,在各国市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各国的法律和法制也相对独立;这些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由于其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在理论上又分属于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彼此虽然有着不少共同点,但差异仍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实际上,即使在相同法系的不同国家之间,在相关法律方面往往存在很多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将由地理上国界地域分隔开来的各国密切联系在一起,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地理上的国界地域彻底消失,即在网络上没有国界。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互联网将在全球民事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全球民事生活的主要场所,它将全球经济逐步推向一体化。网络环境的开放性特征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得网络环境中的民事生活将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和普遍性,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统一的法律环境;客观上要求网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一致或相同的规则;另一方面,在此条件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制将逐步走向统一,此即法律的全球化。可鉴,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特征和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要求这些被隔开的现实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展对话;各国民事立法在网络环境中将趋向统一,相应地,以国界地域为单位和以法律形成的历史传统及法律制度特色作为法系划分的理论在网络环境下将趋于没落。
作者简介:刘德良 河南信阳人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文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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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笔者此处所谓的正向价值,是指互联网的高效率特质对民事活动是有利的,故而民法应促进和保障其实现;所谓的负向价值,是指互联网具有安全隐患的特质,这种特质对民事活动是不利的,故而民法应以避免不安全为使命。
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72页
见徐国栋:E时代的E方法,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27页
见(德)阿图尔·考夫曼,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 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316页
注5,第318页
照徐国栋先生所言,这里的E时代,即电子时代;不过,从其文章的整体内容上看,应该指以互联网络及其适用为核心的时代。
注4,第25-26页
注4,第26-27页
注4,第26-27页
田: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载《私法研究》(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注2,第64-74页
arenz, Metb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3.Aufl.1975,S.298ff; 转引自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25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注13,第250页
注13,第288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译者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见王文宇著《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永钦著《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德)托马斯·霍伦著、李剑刚译《电子商务与法律》载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10),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99年版
前注3,第66-72页
olf,Manfred, Beständigkeit und Wandel im Sachenrecht,NJW1987,2651; Wiegand,转引自前注18,第P72-73页
前注18,第73页
注18,第74-75页
注18,第75页
注18,第73页
见刘剑文:“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载《北大法学文存》(第五卷),法律出版社,第66页
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1
见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39页
注19,第39页
注19,第39页
参见拙文:“网络环境对隐私保护制度的影响”,载《中国科技论坛》2003.3
见吴汉东:“论信用权”,载《法学》2001.1
见杨义先等编著《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修订版),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 = 2 \* Arabic 2- = 5 \* Arabic 5页
注19,第45页
注19,第47页
马法上将人分为自由人、非自由人和半自由人三种,他们在人格上有减等的制度。详见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1990年版,第88-109页;转引自前注18,第59-60页
注18,第60页
注18,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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